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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於頂樓加蓋認定的問題


問題


我家頂樓加蓋已經超過12年,整個社區所有的住戶頂樓也100%有加蓋..交房屋稅的時候,頂樓的坪數也有交稅..不過最近遇到個惡鄰..勒索不成跑去檢舉..現在收到建管局的拆除通知..不知該準備啥資料才能讓房子免於被拆的命運呢?請了解的大大們幫忙解答一下吧..實在不是很懂相關法令..


最佳解答


不清楚提問者住家所在地,暫以台北市為例,說明如下,其他縣市亦可參考 ( 台北市為目前查拆違建最積極的行政區,其他縣市應該只會更寬鬆 ),或上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網站查詢: 1.依照「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的規定,對於84,1,1以後新產生之新違建,一律查報拆除,83,12,31以前之既存違建,原則上暫免查報拆除。但如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仍列入優先查報拆除。 2.自從921大地震發生後,許多民眾驚覺頂樓加蓋會增加整棟建築物的承重,而降低耐震度,紛紛檢舉自家頂樓之加蓋,建管單位均將之認定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即報即拆,就算是83,12,31以前的老違建也照拆不誤。因當時民氣可用,即使違建人抗爭,也難逃被拆命運。 3.以往違建想不被拆,找當地議員陳情,透過市議會採取各種陳情、協調、會勘手段,是最有效的方法。不過目前台北市的生態是「府強會弱」,又剛好最近因為某騎馬場等大型違建的事,市府被議會修理的很慘,所以現在建管單位要不要買議員的帳很難說。 4.建管單位有時也會因住戶家人懷孕、重傷、或有喪事等情事,基於人道立場考量,而決定緩拆。 5.有沒有繳交房屋稅、有沒有編釘門牌、有沒有申裝水電瓦斯,都不影響違建的認定,違建是指違反「建築相關法規」規定之建築物或其附屬物。嚴格來說,只要是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上沒有,現實上卻存在的,通通都算違章建築,包括為了防雨加裝的雨棚、防盜加裝的鐵窗...等。 因為你們是被人檢舉的,所以沒有特殊情況的話,那幾乎是拆定的了。想不被拆,趕快想個動人的理由 ( 如 : 加蓋部分為家中老者的房間,老人身體年邁健康不佳,大動土木恐使其受到驚嚇,而對其生命造成危害...等 ),再找當地資深的議員( 最好是那種平常不常有新聞見報的 ) 陳情試試看吧! 或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的方式拖延拆除時間,趁這段空檔趕快把房子賣掉,這樣有點缺德就是了。


其他答案


鐵皮屋不但是台灣景觀的殺手還是火災逃生時最大的危害每次看到我們家公寓頂樓被人家蓋起鐵皮屋時總會覺得或災時逃生要怎麼辦有很多前車之鑑如果真的被拆了就看開一點吧或許是福氣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民國88年06月29日修正)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第3條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第4條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第6條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第7條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第8條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除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餘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第9條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第10條建築師、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設計、監造或承造違章建築者,依有關法令處罰。第11條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前項地區經勘定後,應函請內政部備查,並以公告限定於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第12條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參考資料: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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